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六安市公管局副局长王磊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21 15:0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结合省委巡视金寨、霍山、舒城三县反馈问题,出台相应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管局在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省委巡视金寨、霍山、舒城三县反馈问题,结合六安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初稿。初稿经局内部多次讨论、研究,并征求各科室、部的修改意见,综合吸收采纳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11月,正式发文向市直各有关单位、县(市)区以征求意见,并同步通过市公管局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收集到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又征求了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综合讨论研究后,20231月,最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第一段说明《通知》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二)第二段主要是招标计划发布,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招投标领域改革,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招标人提前发布招标计划,便于潜在投标人及时了解项目情况,充分做好招投标活动准备,保障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对于招标计划提前适用范围、发布平台、发布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第三段主要是规范邀请招标程序,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必招的项目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除涉密项目外必须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接受社会监督。该项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招标制度,规范招标人招标程序,防止招标人出现应招未招、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

(四)第四段主要是招标人禁止性规定,引用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中对招标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为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需求方和采购方,在招标方案设定、资格条件设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避免招标人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要求依法必招的项目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除涉密项目外必须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接受社会监督。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于依法必招项目不得提出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性资质认证等要求。招标人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规范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及范本,合理设定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注重公平公正性。

(五)第五段主要是规范联合体投标,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文件要求,确定了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范围,明确该类项目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规范了招标人的行为,对适用联合体投标的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

(六)第六段主要是明确招标计价方式,根据《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原则上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采用“费率”方式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方式招标的主要是忽视了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给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从而可能造成投资"三超",仅仅对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小的间接费进行控制,不能有效控制工程成本,对招标人的工程管理水平要求很高,容易造成投资失控。

(七)第七段主要审慎推进“评定分离”,对于拟采用“评定分离”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并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规范应用“评定分离”式招标。

(八)第八段主要是规范工程保证金,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对于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另外,本条还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相关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九)第九段主要是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在招投标领域推行智慧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协同监管机制,有力推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提升。

(十)第十段主要是规范工程合同签订及公开,明确了招标人应按照程序和时间规定,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公开,不得出现“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履行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

(十一)第十一段主要是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发包,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发包,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对于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也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发承包过程负责。

五、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本《通知》出台后,市公管局将会把《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我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并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