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邱人社监理〔2024〕1号
被处理人:韩晓伟
家庭住址:河北省武安市******358号
身份证号:130481 ****** 0931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霍失稽意字〔2023〕第001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事项移送书》(邱人社失违移〔2023〕1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邱人社监令〔202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邱人社监令〔2024〕1号)为证。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理:退还3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张晓宇、秦磊磊 电话:0564-2717361
地址:霍邱县政务中心A218室
2024年4月1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邱人社监理〔2024〕2号
被处理人:姜韶峰
家庭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 26号
身份证号:130481 ****** 1378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霍失稽意字〔2023〕第002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事项移送书》(邱人社失违移〔2023〕2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邱人社监令〔2024〕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邱人社监令〔2024〕2号)为证。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理:退还25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晓宇、秦磊磊 电话:0564-2717361
地址:霍邱县政务中心A218室
2024年4月1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邱人社监理〔2024〕5号
被处理人:任晓强
家庭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 443号
身份证号:130481 ****** 377X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霍失稽意字〔2023〕第006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事项移送书》(邱人社失违移〔2023〕6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邱人社监令〔2024〕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邱人社监令〔2024〕7号)为证。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理:退还2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晓宇、秦磊磊 电话:0564-2717361
地址:霍邱县政务中心A218室
2024年4月1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邱人社监理〔2024〕6号
被处理人:张鑫
家庭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 196号
身份证号:130421 ****** 3922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霍失稽意字〔2023〕第008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事项移送书》(邱人社失违移〔2023〕8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邱人社监令〔2024〕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邱人社监令〔2024〕9号)为证。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理:退还303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晓宇、秦磊磊 电话:0564-2717361
地址:霍邱县政务中心A218室
2024年4月1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邱人社监理〔2024〕7号
被处理人:周志利
家庭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 313号
身份证号:130481 ****** 6475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霍失稽意字〔2023〕第009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事项移送书》(邱人社失违移〔2023〕9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邱人社监令〔2024〕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邱人社监令〔2024〕10号)为证。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理:退还3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晓宇、秦磊磊 电话:0564-2717361
地址:霍邱县政务中心A218室
2024年4月1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