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邱人社监履催〔2024〕6号
被催告人: 周志利
家庭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身份证号:130481******6475
因你至今尚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邱人社监理〔202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行政处理决定:
1、退还3000元.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6月6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邱人社监履催〔2024〕5号
被催告人: 张鑫
家庭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身份证号:130421******3922
因你至今尚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邱人社监理〔20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行政处理决定:
1、退还3030元.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6月6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邱人社监履催〔2024〕2号
被催告人:姜韶峰
家庭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身份证号:130481******1378
因你至今尚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邱人社监理〔20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行政处理决定:
1、退还2500元.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 6月11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邱人社监履催〔2024〕1号
被催告人:韩晓伟
家庭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大同镇******
身份证号:130481******0931
因你至今尚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邱人社监理〔202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行政处理决定:
1、退还3000元.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6月6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邱人社监履催〔2024〕4号
被催告人: 任晓强
家庭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身份证号:130481******377X
因你至今尚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邱人社监理〔202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行政处理决定:
1、退还2000元.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6月6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