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事项 |
权力类别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 |
劳动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受理环节风险:设立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初审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人社窗口负责人 |
2.实行效能建设八项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
审查环节风险:未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检验;未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的;不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无故拖延办理。 |
高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2.严格问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3.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劳动关系股分管领导 |
执行环节风险:办理人员不及时制作和发放许可证并公示;不履行送达程序。 |
中 |
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公开办理时限并接受公众监督。 |
人社窗口负责人;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受理环节风险: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2.实行效能建设八项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
审查环节风险: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未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评审;无故拖延办理时间;不按规定进行公示。 |
高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2.严格问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3.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分管领导 |
不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高 |
实行会议研究制度:组织专家组审核材料并实地考察,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
不履行送达程序。 |
中 |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公开办理时限并接受公众监督。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
不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投诉、举报问题。 |
高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
3 |
工伤认定申请 |
行政确认 |
4 |
故意刁难申请人;不按规定程序受理;无原因超时办理。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贿赂、擅自降低核查标准。无故超期办理。擅自改变审查结论。受申请人请托。违反程序审核审批。无故超期办理。 送达不及时。 |
高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工伤中心负责人 |
2.实行效能建设八项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
3.做到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按照项目核准规定程序办理。工作时限、标准要明确规定。 4.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核查取证过程。 |
5.将工伤认定案件的受理人与审批人分开。坚持疑难工伤集体研究制度。 |
6.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结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送达申请认定的单位、个人。 |
4 |
社会保险登记 |
行政确认 |
3 |
受理风险: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初审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
低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审查风险:未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检验;无故拖延办理。 |
2.股室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比对复核初审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执行风险:未按规定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未按规定核定或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3.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 |
5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 |
行政确认 |
3 |
2.受理风险: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初审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
低 |
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征缴中心负责人、社保中心负责人 |
3.审查风险:未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检验;无故拖延办理。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2.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查、谁负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征缴中心负责人、社保中心负责人 |
4.执行风险:未按规定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未按规定核定或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低 |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
征缴中心负责人、社保中心负责人 |
6 |
集体合同审查 |
其他权力 |
3 |
受理环节风险: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接受财物或者娱乐消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人社窗口负责人;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审查环节风险:不依据有关法规法规进行审查,徇私谋利,可能导致集体合同的违法条款通过。作出违法审查决定; 无故拖延办理。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2.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查、谁负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劳动关系股分管领导 |
执行环节风险:不及时送达文件。 |
低 |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7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其他权力 |
4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人 |
2.实行效能建设八项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AB岗等制度。 |
3.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审查环节刁难主管部门或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后果。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人 |
2.股室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复查审核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3.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评议环节中因收受礼品财物,影响评议结果,损害公平公正。 |
中 |
1.召开评议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说了不算。 |
评议参加人员 |
2.形成会议纪要,集体研究决定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
决定环节因打招呼说情等,违规做出与事实相悖的决定。 |
中 |
1.由分管领导审定。 |
分管领导 |
2.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领导对其做出的决定负责。 |
8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
其他权力 |
4 |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
低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人 |
未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导致高研班选题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
中 |
1.召开评议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说了不算。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人 |
2.形成会议纪要,集体研究决定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人 |
2.股室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复查审核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3.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发现研修经费被套取、被挪用等违规情况,未及时指出、叫停、纠正的。 |
中 |
1.由分管领导审定。 |
分管领导 |
2.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领导对其做出的决定负责。 |
9 |
社会保险稽核 |
其他权力 |
4 |
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违规审查,故意隐瞒或变更审查结果的。 |
低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未按政策要求,对稽核结果违规处理,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股室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复查审核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3.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办结、送达不及时的。 |
低 |
1.股室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复查审核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利用稽核之便,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泄露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备案审批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中 |
1.由分管领导审定。 |
分管领导 |
2.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领导对其做出的决定负责。 |
10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行政强制 |
3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低 |
1.建立登记制度;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受理。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 |
中 |
1.在审查环节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2.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高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2.落实一次性告知、保障金收、垫、退等各项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谁审批、谁负责”,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1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行政强制 |
3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低 |
1.建立登记制度;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受理。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 |
中 |
1.在审查环节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2.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高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2.落实一次性告知、保障金收、垫、退等各项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谁审批、谁负责”,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
征缴中心分管领导 |
12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分管局长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13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处长劳动 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1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15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分管局长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16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17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分管局长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18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年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19 |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20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21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22 |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23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24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25 |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26 |
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27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28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29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30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31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32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33 |
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34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35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36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社保局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社保局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37 |
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38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39 |
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0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关系股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1 |
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2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3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4 |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5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6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7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8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9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50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51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52 |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专业技术管理股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专业技术管理股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53 |
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54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55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工伤保险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工伤保险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56 |
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工伤保险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工伤保险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57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58 |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工伤保险中心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工伤保险中心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59 |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60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6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 |
2.会见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且在工作地点。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分管局长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分管局长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