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2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扩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政策的办理指南公告如下:
一、缓缴费实施范围
(一)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扩大到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22个行业(行业名单附后)。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上述企业可自愿申请选择缓缴一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费实施期限
(一)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5个困难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二)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上述企业可自申请之月起自主确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费资格认定
(一)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困难行业企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或在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中小微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依据。
企业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行业类型划分或中小微企业分类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对划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一次变更申请,变更后在缓缴期限内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困难企业认定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统计等部门,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用工量、用电量等指标,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企业经营状况后纳入缓缴企业“白名单”。
四、缓缴费办理流程
(一)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相关企业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登录,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申请”模块中确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
(二)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承诺书,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根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审核确认。
(三)已申请缓缴的5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原缓缴期满后,经企业网上确认后可继续缓缴。
五、补缴费款等事宜
企业原则上应于缓缴结束次月至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地12333电话咨询,或向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附件: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餐饮业
零售业
旅游业
民航业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