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股室及局属单位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评议考核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考核的对象为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场地公众化;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绩效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
(二)公开内容。包括公开内容规范、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及时更新。
(三)公开形式。包括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开场地公众化。以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信息通报会等为主要载体,并定期公开相关资料。
(四)工作制度。包括依申请公开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等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五)工作成效。包括办事效率得到明显提高,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经评议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满意等。
(六)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部门,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被考核人员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