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财政资金集中审批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时间:2024-01-29 11:1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合霍现代产业园)、长集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财政资金集中审批工作办法(暂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9    

 


霍邱县财政资金集中审批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集中审批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年中追加需二次分配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年中追加的县本级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及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  审批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树牢依法理财意识,资金使用一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和“一支笔”审批。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项目选择和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纳入县级政务公开范围。

3.讲求效益原则。坚持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坚持办实事、重实效,坚持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县财政资金集中审批小组(以下简称“集中审批小组”),定期开展集中审批业务。参加人员包括县监委分管负责人和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资金申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涉及相关人员等。

第五条  各部门、乡镇向县政府上报资金需求报告,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汇总后分别于每月1号、15号(遇节假日顺延)编制《霍邱县财政资金拨付集中审批清单》,并提请县集中审批小组组织审批。县财政局收到资金需求报告后,及时与部门、乡镇对接,梳理依据,在集中审批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拟定集中审批会议通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下发通知并召集集中审批小组组长、固定列席单位及资金申报部门等按时参加集中审批会议。

第三章  审批规则

第七条  纳入年初预算的项目资金审批:

1.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不纳入集中审批范围,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初县人大批复的预算直接下达。项目支出由各部门根据轻重缓急、项目实施进度等向县财政部门发函申请,县财政部门结合当年收入预算征收到位情况分批下达,每月向县集中审批小组汇报预算执行情况。乡镇支出依据已制定的体制文件执行。

2.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由部门向县政府行文上报资金需求,在优先保障政府债务还本付息、隐性债务化解等支出的前提下,县集中审批小组根据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征收到位情况予以审批拨付。

第八条  预算追加项目资金审批。对未列入年初预算但在执行中确需追加的部门专项支出,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行文上报资金需求,提出依据和具体使用项目、明细金额,商县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对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批后实施,资金由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核后拨付;40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项目,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重大项目报县委研究同意后实施,资金由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批后拨付。预算追加的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汇总,按程序统一办理预算调整。

第九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

1.提前下达上级转移支付、已列入年初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初县人大批复的预算直接下达。

2.年中追加的上级转移支付有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由相关部门向县财政部门发函申请下达,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向分管县领导报告。

3.没有明确到具体项目,需二次分配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商县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和资金使用方案,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对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批后实施,资金由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核后拨付;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重大项目报县委研究同意后实施,资金由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批后拨付。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对列入年初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部门向县政府行文上报资金需求,报分管县领导审核,资金由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批后拨付。年中确需追加的项目,在完成标前预审、落实资金来源及资金需求规模的前提下,由部门向县政府行文上报资金需求,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对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批后实施,资金由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核后拨付;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重大项目报县委研究同意后实施,资金由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批后拨付。

第十一条  政府债券资金审批。根据政府债券资金分配方案,相关部门向县政府行文上报资金需求,县集中审批小组按照县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批准情况予以审批拨付。

第十二条  其他资金审批。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年末收回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指标中原项目确需继续使用部分,由部门、乡镇向县政府行文上报资金需求,报分管县领导审核,附收回存量资金或预算指标凭证、需兑付支出明细、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复印件、监理认定的工程量清单(需主管部门签章)等资料,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集中审批小组审批后在收回资金额度内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已审批资金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部门、乡镇,在集中审批会议上约谈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对已审批资金超过半年未支付的单位,直接收回资金;对部门、乡镇年底未使用完毕的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

第十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县监委、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每年要对已审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审计、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上级对使用中央及省市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霍政办秘〔202184号)、《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政府专题会议程序的通知》(霍政办秘〔202190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此前发布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霍邱县财政资金拨付集中审批清单;

       2.霍邱县财政资金集中审批流程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附件1

霍邱县财政资金拨付集中审批清单

编制部门(盖章): 日期:              单位:万元

序号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已支付金额

项目实施内容

本次申报金额

支撑材料

分管县领导审核意见

备注

1

 

 

 

 

 

 

 

 

 

2

 

 

 

 

 

 

 

 

 

3

 

 

 

 

 

 

 

 

 

4

 

 

 

 

 

 

 

 

 

5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2

霍邱县财政资金集中审批流程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审批流程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工程类:资金需求报告后须附政策依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封面、金额、付款方式、签字盖章等页面)、监理认定的工程量清单(需主管部门签章)、税务发票、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2.货物、服务类:资金需求报告后须附政策依据、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货清单等资料复印件;

3.补助补偿类:资金需求报告后须附政策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补偿到户、到人花名册(汇总签字盖章页面)、相关协议(牵涉多份,需部门汇总签字盖章)、公示照片(网络截图)等资料复印件

4.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平台指标中原项目确需继续使用部分,资金需求报告后须附资料参照123项;同时附收回存量资金或预算指标凭证;

5.400万元以上本级预算追加项目、年中追加需二次分配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须附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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