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08 15:1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被处罚当事人祁金明;身份证号码:342423xxxxxxxx6071,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临水镇;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古镇;手机号码:139xxxx2474

一、主要违法事实:明自2005年到江苏务工以来,先后成立了苏州惠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三老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苏州大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就是联系银行发放贷款提供有需要的客户使用,贷款审批通过后其收取客户的佣金获取收益。在此过程中祁金明以许诺每月利息一分五的方式开始向临水周边群众借款,后因祁金明在外生意越做越大,群众开始将自家闲钱主动借给祁金明。2014年开始,祁金明考虑到风险原因,开始逐渐清退资金。后因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自2017年开始,其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兑付临水群众借款。截至2023124日,当事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6人共计借款52.7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9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

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因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查并已停止非法活动,责令当事人清退6名集资参与人集资资金52.7伍拾贰万柒仟元,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霍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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