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局)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附件2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责任:在承诺时间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送达责任:及时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5.监督责任:会计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