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7-21 08:5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20179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9    

 

 

霍邱县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67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突出公示、监督、处理三大重点,着力构建资金使用流程管控和制度+科技防控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效益提高。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对本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对本部门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配套、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负责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按规定做好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存量资金的清理及解缴工作;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和会计队伍建设,规范会计核算。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程序要严格把关,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职责。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编制方案的制定,部门预算的批复、下达,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再评价;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政府审批;负责存量资金清理方案的制定和清收工作;按规定做好政府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察,并依法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不得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部门代拟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凡政策依据不足的,不得提交同级政府会议研究,财政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  加强对部门工作经费性质专项资金的清理。县财政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本级预算之前,应对现有县直相关部门工作性质经费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凡上一年度因临时任务安排的专项或执行期超过5年以上的专项,纳入清理范围。部门正常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专项经费,确因特定任务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的,由相关部门提供政策依据,经财政部门初审后,提交同级政府会议研究;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意见连同部门年度基本支出预算一并下达。 

部门专项资金与所需完成事项挂钩,项目完成后,该专项资金自动撤销。

第十条  对纳入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变相挪作机关经费支出。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巡察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应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上前将下一年度预算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对预算部门提交的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或组织公开评审,提出安排意见,编入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对上级下达的有明确用途无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行文,经分管部门县长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拨款手续;需二次分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商县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财政部门凭会议审定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对县本级年初预算安排,并经人大批准的各种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对涉农补贴项目,由具体承办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确定享受对象,审核造册,经公示无异议签字盖章后,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对年初纳入预算安排的部门工作经费性质的专项经费,由部门行文后,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签批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下达用款指标。

对年初有预算并经同级政府会议研究批准实施的重点工程建设类项目,首次拨款时,由业主单位行文上报政府审批后拨款;后续拨款由具体业主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填报《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报单》,经建设单位、项目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报县财政部门签字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具体承办主管部门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的编报、实施、审核、验收负责。

对县本级年初未纳入预算的部门专项和当年新增建设类项目,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对所有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按《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霍政秘201722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需同级财政部门会签的,应在规定上报时间2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财政部门(上级规定上报时间少于20日的,7日前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申报审核全程留痕的要求,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台账,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的审核意见,申报审核资料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投入要围绕重点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产业基金、购买服务、风险补偿、保险保费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投入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涉及对企业的投入,应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贴息等方式,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信息,落实财政资金部门联审机制,对补助对象工商信息、税务信息、外贸信息等进行联审比对,严禁重复安排资金,杜绝多头申请、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自觉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预算;非经同级政府批准,在制发的各类文件中不得涉及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各部门、单位在上报县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对上级政府要求县级财政配套的资金,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商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会议审批。

严格预算追加,预算年度上半年原则上不研究经费追加,不办理追加事项。预算执行中,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事件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或追加安排支出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霍邱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霍政办〔201322号)办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部门单位存量资金的管理。部门单位存量资金实行滚动管理,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超过二年、县本级预算安排超过一年的,都属清理范围。县直各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对本部门本单位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清理,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对部门单位上报的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分类,作为县级统筹或纳入次年预算编制的依据,并逐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申报材料审查力度。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当明确筛选标准,公示筛选结果,并加强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

分配到企业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县级项目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补助乡镇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通过指标文件下达乡镇财政,由乡镇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办理支付。属于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财政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县乡各部门应建立制度+科技的资金申请身份识别制度。凡补助到企业的,须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通过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对涉农补贴资金,凡补助到个人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做到发放精准、对象真实、数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健全举债融资机制,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限额内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严禁通过财政违规担保和采取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政府债务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对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全面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或财政政策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跟踪机制,加强对预算实施过程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和控制。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对预期不能完成目标、不能按时实施项目,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部门调减预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或项目完工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自评,并将评价报告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组织专家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实施再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 需整改纠正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评审报告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严格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责任落实机制、无项目资金支出台账、审计反映问题突出的,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或调整项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方式严肃处理,促进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资金公开公示,除涉密信息外,财政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监督全过程公开。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逐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资金分配方案、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巡察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涉农补贴类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应公示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对补助到企业或其他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主管部门每年通过资金申报身份识别系统集中审核后,汇总公示政府补助资金总额、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等重要信息;对工程项目类财政资金,公示项目名称、批复文件、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分配到乡村的财政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涉农部门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墙上+网上公示管理,财政资金在乡镇服务大厅、村务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常态化公示的基础上,同步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

第三十条  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责任的考核管理,实行全流程、全层次、全领域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强化对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将取消相应项目或压减下一年度预算;对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缴违法违规套取的资金,并纳入资金审核身份识别系统,以后年度不得再申请相关资金;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所有财政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和审计监督范围,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轮审,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的全程监督。实行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全覆盖制度,重点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使用、村级财务监管等互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规范津贴补贴政策,严肃津贴补贴发放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以及民生、扶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产业园管委和县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及时清理清除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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