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31 15:5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财库2023〕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直各单位,各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霍邱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霍邱县支行

 

 

霍邱县审计局                    

2023130日                   

 

霍邱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进一步深化国库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预算单位”)。县委、县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账户,是指县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核、备案、年检制度。

第五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在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应遵循驻地管理原则,不得异地开户。

第七条 预算单位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九条 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应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

第十条 根据我县财政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要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一个工会账户。乡镇农经站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开设其他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的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原则上该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每日终了,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账户。预算单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可开设工会经费专用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工会经费收支。

第十三条 乡镇农经站账户。乡镇农经站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村级财务收支,未经审批不得开设其他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其他存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文件规定,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资金,确需要开立的其他存款账户。须经县财政局审核,中国人民银行霍邱县支行批准,方可开设。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应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基层预算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开户申请。填报《霍邱县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表1

(二)开户相关材料。1开设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编制批文及其他相关材料。2、开立工会经费账户,除(一)项所列材料外,应提供本单位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盖章复印件。3、开设其他存款账户,除(一)项所列材料外,并在开户申请中详细说明开户理由,包括新开户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提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收到预算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批复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已审批同意开立的账户,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应当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霍邱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2),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在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不需报县财政局审核,变更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

(三)因银行账号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规定不需报经县财政局审核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需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一)银行账户使用期满;

(二)开立后一年内没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三)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

(四)因账户违规,被有关部门责令撤销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开户银行及时受理并出具销户证明。销户后,预算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销户证明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建立县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账户实行年检制度,预算单位应于每年331日前,填报单位账户信息,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必须按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以及变更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八条 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县财政局审批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业务。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霍邱县支行、县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预算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备案、年检等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霍邱县支行负责银行及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查处开户银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局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处理预算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受检查单位和银行应积极配合,并依法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拖延、隐瞒。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银行账户监管中发现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委或其他职能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霍邱县支行、霍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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