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5-07-10 16:3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2012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和《六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属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享。

第六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由县属企业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收益申报手续,并在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上缴;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由转让方在转让款收讫后30日内上缴;

(三)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上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属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因特殊原因需要减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八条 县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用于县属企业发展和改革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县属企业资本型投资;

(二)县属企业改革成本;

(三)为县属企业提供融资;

(四)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县属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的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十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未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应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对企业未按期上缴或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对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县属企业商业秘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资本收益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以前县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12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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