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6-08 09:5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20169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霍邱县委、霍邱县人民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邱发〔20169号)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 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19号)有关要求,围绕十大扶贫工程,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力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投入保障

1.加大专项扶贫投入。县财政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投入力度。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县财政按照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县级新增地方债务,优先用于脱贫攻坚。

2.加大财政存量资金对扶贫投入。县财政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脱贫攻坚。对其中可统筹使用部分,确保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3.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贫投入。加强与中央、省、市脱贫攻坚政策对接,争取上级财政加大对我县脱贫攻坚支持力度,确保资金规模与全县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二、推进统筹整合

4.统筹扶贫资金。建立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清单,围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易地搬迁扶贫和贫困户危房改造、生态保护扶贫、智力扶贫、社保兜底扶贫、健康扶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金融扶贫、社会扶贫等脱贫攻坚十大工程,除各种补贴给农民个人的资金、救灾资金及其他国家规定有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外,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各类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用于脱贫攻坚。项目主管部门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时,要主动商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投向90个重点贫困村和12.6万贫困人口,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所有投向贫困村,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相关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5.统筹扶贫项目。统筹整合支持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均等化、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综合改革、一事一议、库区移民搬迁、技能培训等各类涉农项目,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全面聚合。各部门现有的普惠性项目,在政策无特别规定前提下,加大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力度,特惠用于脱贫攻坚。

6.统筹扶贫资源。运用政府引导基金、金融资本、社会资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市场、企业和社会资源,聚焦脱贫攻坚,营造脱贫攻坚人人愿为、人人可为、人人能为的氛围。优先支持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乡镇延伸设置服务网点,支持贫困村村级互助社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扶贫互助担保基金。积极运用扶贫公益捐赠企业税收抵扣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扶贫捐赠力度。支持搭建网络平台,运用社会众筹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脱贫攻坚。

三、创新支持方式

7.创新扶贫资金精准导向机制。全面推行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精准分配,进一步简化资金项目审批流程。扶贫资金使用原则上必须有量化的减贫绩效目标。县直有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属于县级二次分配的要严格按照第70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程序,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使扶贫资金投入更加精准高效。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建立促进加快脱贫摘帽的正向激励机制。

8.创新资产收益脱贫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完善各项补贴政策,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光伏扶贫、土地入股、政府购买服务等,增加贫困对象补贴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

9.创新贫困风险防范机制。针对贫困户因病、因缺劳力、因残、因缺资金、因学、因灾等主要致贫原因,积极完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助体系,兜底防范贫困户生活性风险。创新金融支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增加对贫困户商业性保险保费补贴,有效防范贫困户生产性和市场性风险。

10.创新社会帮扶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吸纳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根据脱贫致富人口占基人员总数的比例给予等比例的贷款贴息。对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土地经营权入股的,优先给予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支持。

四、保障措施

11.加强制度建设。按照资金使用到哪里,制度就跟进到哪里,建立健全覆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全方位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资金公开透明、严格规范使用。建立财政脱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绝不允许以脱贫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资金。

12.压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扶贫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扶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规范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13.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在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在县、乡、村三级公开。发挥乡镇就近就地监督优势,强化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扶贫资金责任。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财政、监察、审计、扶贫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财经法纪,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14.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按照扶一个、脱一个,脱一个、退一个的精准扶贫要求,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县每年选择重点村、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扶贫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县财政安排到乡镇沉淀1年以上未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商县扶贫办收回另行安排。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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