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12-23 17:3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2014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3日     

 

霍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降低服务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和《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着力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我县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体系。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试点,将一些便于操作、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待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加快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进程。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细化工作职责分工,逐一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努力实现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局面。

(三)竞争择优,强化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预算管理,同步编报。坚持费随事转,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并有机衔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即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五)注重绩效,加强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并将绩效评审结果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社会力量资质管理、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范围或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新设机构和增加人员的经费。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供应商)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条件。支持和鼓励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1.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交通、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养老助残、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劳动就业服务、城市管理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部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 按政府转移职能需要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二)行业管理与协调以及技术服务事项

1.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2.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考试培训、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3.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三)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绩效评估及考评、民生工程管护、城建维护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会务服务、文件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共服务,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服务外包、凭单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一)项目编审。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按年度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统一要求,及时合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

购买主体将起草的拟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含项目内容、经费测算、资金来源及拟选择的供应商)报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部门综合预算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二)实施购买。购买服务项目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随同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凡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达到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变更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签订合同。承接主体(供应商)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提供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四)履行合同。承接主体(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调整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布置、统筹安排。

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县委、县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的规模和来源,纳入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支付程序办理;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执行。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按相应的专项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县委、县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规定办理。

(四)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支出绩效考评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质量标准体系。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县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监管部门应通过霍邱县财政信息网、县政府采购网和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年度购买服务具体实施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及时发布有关政策、指导目录、具体实施目录等文件

(一)事前信息公开。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随部门预算,按预算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公布后30日内,购买主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资料、具体项目、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具体服务需求等信息;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告时间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具备承接公共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目录等基本情况。

(三)事中信息公开。购买主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告购买结果、合同执行、跟踪督导情况、绩效评价方案等信息。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县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四)事后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县财政部门依据财政信息公开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开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经验交流等信息。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追溯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和考评,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得到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要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执行、违约责任的追究及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核负责,并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及时对承接主体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实施跟踪。因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以购买服务为名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终止经费拨付,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涉及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主体、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如不履行合同约定提供及时、足额、合格服务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购买服务资金等行为,除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预算执行、资金绩效、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县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进行监督和检查;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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