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4-14 17:0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2016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411日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16414   


霍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建立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

2.明确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规范管理。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在认真清理甄别的基础上,把政府债务(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4.防控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5.稳步推进。在加强和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报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方式

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乡镇政府(含其下属机构)一律不得新举借除政府债券转贷以外的任何债务。

(三)实行政府债务规模控制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可举借额度报省政府批准。县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债额度,报县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四)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按约定规则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的偿债责任。

(五)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经原贷款银行重新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申请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六)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除法律和上级另有规定外,县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实行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一)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及时做好预算调整;要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二)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

政府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三)严格债务资金使用范围

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四、建立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和化解机制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要细化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分析政府债务结构和风险状况。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加大偿债资金筹措力度,逐步降低债务风险。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要强化预算约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及时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演变。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严肃财经纪律

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四)强化债权人约束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对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建立政府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完善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级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发展趋势和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债务统计报表及债务分析报告。

(二)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审计和专项检查力度。

(三)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执纪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管理责任

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县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财政监管责任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债务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完善管理制度,做好控制债务规模、规范举债程序、强化预算管理、管控债务风险和加强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服务工作,从严审核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政府投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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