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时间:2022-03-01 14:5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财购[2021]132号

规范政府采购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要求

县财政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行使投诉处理职能,按照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促进我县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二、监管措施

(一)投诉提起与受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县财政局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二) 提起投诉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财政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投诉处理过程

县财政局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县财政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县财政局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县财政局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县财政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投诉事项处理

财政局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2.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县财政局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县财政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五)投诉处理决定书

县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3.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三、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县财政局应当予以驳回。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县财政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管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制度、新办法不断出台,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难题也比改革初期复杂得多,客观上对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高标准、严要求,逐步建立一支德才兼备、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监管队伍。

(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环节监管。操作执行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采购活动质量,也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形象。操作执行越规范,制度优势和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就会得到有效维护,投诉事项也会大大减少,县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强化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诚信等方面的监管。

(三)加强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处罚。县财政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2021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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