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霍邱县财政局简介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时间:2024-04-01 10:2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霍邱县机构改革方案》(六办〔20195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保留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加挂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委财经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财经、国资监管、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资监管、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国资监管、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财税、金融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发展政策;提出运用财税、金融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加强地方金融业服务、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和服务有关单位;拟定和执行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及财政管理体制,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

(二)负责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县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决算;负责推行政府、部门预决算公开。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有关政策和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制度,承担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五)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治理结构。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并按规定开展县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七)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八)负责办理县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各项资金支出,并监督资金使用;制定全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工作。

(九)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就业、养老、民政优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县级财政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编制县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编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县级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财税财务法律法规、政策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十三)负责乡镇财政管理、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发放、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督查、考核等工作。

(十五)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十六)负责对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有关行业实施监管。

(十七)承担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八)负责行业系统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职能转变。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2.将原承担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职责等划给县审计局。

3.将原承担的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职责等划给县农业农村局。

4.将原承担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5.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地方金融风险。

6.加强对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行业监管。

7.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8.加强预算管理和控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9.加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有关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2.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拟订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办法;负责资产配置事项中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项目配置的审批;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投资、处置、变动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置的审批;负责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公及附属用房产权证集中统一管理等工作;负责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租赁、投资、处置、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备案,报县财政局审批。其他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霍邱县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县委各工作机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政协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县财政局负责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范围以外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负责指导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行业系统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件的起草;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调研、信息网络建设、宣传、政务公开;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及机关后勤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培训、奖惩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综合股(外资股)。参与研究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参与工资、物价、住房、国有土地使用等制度改革和政策制定;监督全县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县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负责管理财政专户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土地出让金、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管工作;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及特色保险试点的预决算编制及资金匹配等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制度,承担相关管理工作。办理省、市财政部门转贷给县政府的世行、亚发行及其它涉外贷款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利用世行、亚发行及其它涉外贷款计划以及涉外贷款项目的申报、评估、执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落实还贷。

(三)预算股(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拟定全县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滚动预算;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分析报告全县预算执行情况;审查、批复县级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制定县级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承担县级部门基础信息库和预算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治税平台建设和维护,组织开展协税护税工作;组织开展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负责办理上级财政对我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承担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承担与县委财经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指导预算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制定县对乡镇财政体制工作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股。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财政资金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县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组织指导县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国库股。负责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及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监督指导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县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负责总预算会计、专户管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负责全县和县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编制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县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县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牵头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县级政府性资金存储考评的有关工作;负责办理与乡镇财政年终结算工作。

(六)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评估、预警和监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编制全县和县级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承担政府性债务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县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承担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申报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工作。

(七)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人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分配下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承担执法执勤用车改革与管理和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参与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工作。

(八)教科文股 。承担宣传、教育、科技、文旅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资金和教育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九)经济建设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股、企业股)。承担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供销、工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城市行政执法、创业投资、重点工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县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研究提出支持全县企业和有关行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贯彻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管理有关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 会同预算管理部门管理各类专项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农业股。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定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拟定有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审查确定涉农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老干部、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县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等办法;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

(十二)会计股。监督和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监管;负责会计学会和珠算协会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十三)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承担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及备案;拟定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有关制度和办法,指导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负债监管企业改革、改制等有关工作;参与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负责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和薪酬;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审核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监督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政府采购股)。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配置,按规定审核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监督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县级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十五)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受理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业务;牵头、组织、协调需要联合本单位相关股室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十六)民生工程办公室。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各项决定,做好民生工程各项协调工作,制定全县实施民生工程工作计划;负责汇总民生工程支出预决算编制方案,督促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各项民生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监督民生工程各项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牵头组织民生工程督查、宣传、考核;负责与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十七)财政监督办公室(税政条法股)。拟订全县财政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承担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全县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财政内部控制建设牵头工作。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县涉企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十八)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集中收缴;负责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审核、汇编工作;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等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票据管理等工作。

(十九)乡村财政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制定乡镇财政支出申报审核拨付等制度和工作流程;承担惠民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指导乡镇编制并汇总财政预决算和预算调整,督促乡镇加强财务管理,监督乡镇预算执行;配合协助国库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负责乡镇财政所业务建设和人员管理,组织开展乡镇财政人员业务培训,审核、监督乡镇财政所工作经费。承担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拟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办法;承担农村综合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具体承办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二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全县金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县金融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指导地方金融机构有关改革发展工作。联系银行业监管机构和银行业协会;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域外和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并做好配合服务;组织开展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承担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引导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落实支持银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联系保险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协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承担地方保险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引导、协调和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负责地方金融行业有关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化建设,承办县政府对辖区金融机构的考评工作。主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行业自律;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金融行业诚信环境建设。协调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业协会;承担地方证券业金融机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促进全县资本市场的培育、改革和发展,协调服务期货市场发展;协调企业上市及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负责地方银行、担保公司、城投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相关财务管理;负责对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有关行业实施监管。

第六条  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会计师1名,股级职数20名。

第七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政务中心5-7

办公时间:工作日期间:早8:00-1130  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564-6081192

负责人:李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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