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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11-22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投诉举报: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有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天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第七条  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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