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执行党中央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针对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的精神结合市有关部署,现就我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二个阶段。一是起草阶段。2020年10月12日,收集整理省、市有关文件,吸纳部分地区的成功经验,县司法局经过党组研究,起草《实施意见》初稿。二是完善阶段。2020年11月16日,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与结构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包括《霍邱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霍邱县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实施细则》、《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登记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登记表》、《专职人民调解员统计表》等附件。
现将《霍邱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起止时间: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27日。
二、提出方式:
1.电子邮件发送至1054245822@qq.com,请注明霍邱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建议;
2.信件邮寄至霍邱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邮编:237400),来信请注明霍邱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建议。
联系人:朱薇,联系电话:0564-6373611。
附件:
霍邱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的精神结合市有关部署,现就我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专职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平安霍邱、法治霍邱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目标
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专业素质较高、敬业精神强的专职化调解队伍,进一步增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力,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主要任务
(一)明确选聘单位
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选聘,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乡镇(开发区)和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选聘,有关单位和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单位自行选聘。县司法局、县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报县司法局、县法院备案后,由县司法局颁发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各乡镇(开发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各村(社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办法,选聘工作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
(二)确定选聘名额
根据司发〔2018〕2号文件“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关单位和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规定。全县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确定选聘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各乡镇(开发区)应确定选聘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可由各乡镇(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选聘1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三)严格选聘条件
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既要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又要注重从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有能力、有热情的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干警和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有较高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2)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单位和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本县户籍或常年在本县居住;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四)规范选聘程序
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社会公布聘任的数量、条件和方式;
2.实行本人报名或组织推荐;
3.填写《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登记表》、《乡镇(开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登记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4.公示,通过资格审核后公示5天;
5.公示期满由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签订聘任协议书;
6.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专职人民调解员统计表》,连同申请登记表报县司法局和县法院备案;
7.县司法局颁发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
(五)落实工作职责
1.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
2.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对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
4.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5.认真落实全县访调对接、警民联调、诉调对接、行政调解等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积极参与全县各类多元化解纠纷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协助司法所指导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6.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及本部门调解卷宗的审核工作;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8.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加强日常管理
1.聘任方式、期限。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用制,聘任期原则上为1至3年,新聘任的应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任,不合格的不予聘任。聘任、续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向县司法局、县法院备案;司法所要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2.加强管理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负责。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办公条件,乡镇(开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和司法所合署办公。县司法局、县法院负责业务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开发区)负责年度考核,主要对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参加培训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职业道德和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处分、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3.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霍邱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附件1),建立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大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力度。县司法局定期更新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县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
4.加强纪律作风教育。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专职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5.完善退出机制。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用单位予以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长期不参与纠纷调解,一个自然年度内调解纠纷不超过10起的人民调解员,推选或者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七)强化经费保障
1.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根据省财政厅、省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六安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案件补贴办法》(财行〔2012〕595号)等文件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经费等项目。参照周边县区做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补贴按1500元/月/人,修订《霍邱县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实施细则》(附件2),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管理使用。明令禁止兼职取酬人员,兼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2.经费保障方式。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实行分级承担方式。县级承担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补贴及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经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乡镇承担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和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经费。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任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情况今年纳入省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县政府对各相关单位、乡镇(开发区)同步纳入县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要提高认识,切实把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到位,务必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此项任务。
(二)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各相关单位、乡镇(开发区)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宣传,严格按程序进行选任、聘用,把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专业人士选聘进来,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水平和素质。
(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使专职人民调解员尽快掌握调解工作知识、方法和技巧,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专业化调解队伍。
(四)加强督查,表彰宣传。县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和调解工作各项补贴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专职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对有成绩显著、突出贡献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霍邱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2.《霍邱县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实施细则》
3. 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登记表
4.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登记表
5. 专职人民调解员统计表
附件1
霍邱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更好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安徽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人民调解组织聘任,以人民调解为专职岗位,专门从事民间纠纷调解并领取相应补贴的人员。
第三条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推荐选任,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乡镇(开发区)、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选任,县司法局、县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正式履行职责。
第四条 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业务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司法局进行具体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考核;乡镇(开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业务工作由乡镇(开发区)和辖区所在地司法所进行具体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考核。
第五条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正式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县司法局、县法院备案。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期为1至3年,新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任,不合格的,不予聘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
2.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对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
4.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5.认真落实全县访调对接、警民联调、诉调对接、行政调解等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积极参与全县各类多元化解纠纷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协助司法所指导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6.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及本部门调解卷宗的审核工作;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8.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4.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行统一收案、结案制。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重大案件适当延长;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应佩带徽章,悬挂胸牌,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周到,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纠纷当事人;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纠纷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5.不得索取、收受纠纷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7.不得扩大和激化矛盾。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县、乡镇(开发区)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其中集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和司法所在年度考核时成立考核小组,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单位、乡镇(开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工作。重点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参加人民调解培训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奖励、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工资为1000元/月/人,绩效工资为500元/月/人,另根据调解纠纷难易程度,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给予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分级承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及“以案定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及“以案定补”由乡镇承担。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遵守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遵守所在调解组织的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每月有效工作日不少于15天为绩效满勤标准。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应当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上交工作证。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涉及重大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辞职。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经查实,对矛盾纠纷报告不及时或因调处不当,导致纠纷激化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有违规违纪行为或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6.全年调解民间纠纷制作卷宗数不足10件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县司法局应积极宣传专职人民调解员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霍邱县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实施细则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8〕2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发〔2013〕2116号)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六安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案件补贴办法》财行〔2012〕59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乡镇(开发区)、村(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提高乡镇(开发区)、村(居)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卷宗补贴,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按照谁选聘谁承担的原则,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卷宗“以案定补”经费由乡镇(开发区)承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各部门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标准自行承担。
第三条 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按照调解纠纷的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卷宗制作规范等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并按程序经审核符合补贴的案件实行“以案定补”。 “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个案件的,按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第四条 “以案定补”案件按纠纷的涉及人数、案情的复杂程度、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大小,分为一般社会矛盾纠纷、疑难社会矛盾纠纷、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特别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等四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社会矛盾纠纷:
1.案件比较简单,涉案人数5人以下(含5人)或涉案金额5—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纠纷;
2.一般邻里纠纷;
3.一般婚姻家庭纠纷;
4.一般侵权纠纷;
5.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6.事实清楚、易于调处的劳资纠纷。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社会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6—10人或涉案金额10—40万元(不含40万元);
2.城市管理、工伤、医疗、安全生产、劳资、征地拆迁、道路交通事故、教育、市场管理、民政、农业、环保等重点领域纠纷;
3.产权改制纠纷;
4.经县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纠纷;
5.经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
6.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不成,申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11-30人以上(不含30人)或涉案金额4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纠纷;
2.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涉及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纠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1.涉及特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纠纷;
2.涉及人数3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纠纷;
3.涉及跨县区、跨乡镇、跨单位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4.因对公、检、法执法有不同意见的涉法涉诉多次上访纠纷;
5.经县以上有关部门多次调处未果或1年以上调处未果而指派调处的纠纷。
第五条 “以案定补”案件补贴标准:
(一)调解成功的简易纠纷案件,达成口头协议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只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原则上不予补贴。
(二)成功调解一般社会矛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00元。
(三)成功调解疑难社会矛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300元。
(四)成功调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400元。非正常死亡1人的纠纷,每件补贴600元;非正常死亡2人或重伤3人的纠纷,每件补贴800元。
(五)成功调解特别重大社会矛盾纠纷,不涉及人员伤亡的,每件补贴1000元;涉及非正常死亡的,每件补贴2000元。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积案,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000元。三年以上由省级以上信访部门挂牌督办的积案,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000元。
(六)对上述(三)(四)(五)类纠纷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间达三个月,且已调解三次以上仍无法化解的纠纷,作出调解终止下达调处意见书,并已引导双方当事人按正常合法途径维权的案件,每件补贴标准为200元。
第六条 “以案定补”案件规范卷宗认定标准:
(一)调解案卷主要包括:卷宗(封面、目录、封底)、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调解通知书、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调解终止书)、回访记录、附件及卷宗情况说明;
(二)要求当事人信息完整,调查笔录规范、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充分、收集齐全;
(三)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四)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五)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违背公序良俗;
(六)签名、捺指印、印章规范;
(七)调解卷宗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的顺序装订。
第七条 “以案定补”案件补贴发放程序:
(一)各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解成功的纠纷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整理归档,卷宗一案一档,内容规范装订完整,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申请补贴。
(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案件必须做到报表、四簿登记、内网录入“三线合一”,即登记在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簿“四簿”中,在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内进行案件完整详细登记,每月要及时、准确地向所在辖区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排查、调处的纠纷统计表和如实汇报所调解纠纷情况。
(三)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由各司法所人员对申领补贴案件的真实性、卷宗的规范性进行初审。每年按照县司法局开展“以案定补”要求进行申报。
(四)县司法局对上报的卷宗进行审核,对卷宗“以案定补”补贴按照标准确定具体金额,并将每件卷宗的“以案定补”金额按乡镇制作统计表发到各乡镇(开发区),各乡镇(开发区)可据实发放至各专职调解员。
第八条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每年对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各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严禁在申请调解案件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谎报、虚报纠纷骗取、套取补贴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外,取消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年调解案件补贴和评选表彰,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明令禁止兼职取酬人员领取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调解组织和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卷宗分级审核和报送工作,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原执行的《人民调解中心“以案定补”工作实施细则》(霍司〔2014〕57号)停止执行。
附件3
乡镇(开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登记表
姓 名 |
|
性别 |
|
照片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
学 历 |
|
政治 面貌 |
|
|
身份证号码 |
|
|||
家庭住址 |
|
|||
联系方式 |
|
|||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
|||
个人 申请 |
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司法所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开发区)政府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本表一式三份,司法所、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司法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4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登记表
姓 名 |
|
性别 |
|
照片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
学 历 |
|
政治 面貌 |
|
|
身份证号码 |
|
|||
家庭住址 |
|
|||
联系方式 |
|
|||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
|||
个人 申请 |
签字: 年 月 日 |
|||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本表一式三份,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主管部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县司法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5
专职人民调解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年龄 |
政治 面貌 |
文化 程度 |
所在调委会及职务 |
手机号码 |
聘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