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司法局 时间:2024-03-28 16:4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证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司法局信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司法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负责全县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乡、镇司法局、开发区管委和县司法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司法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司法局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司法局信息内容、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和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司法局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司法局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司法局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司法局信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司法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负责全县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乡、镇司法局、开发区管委和县司法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司法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司法局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司法局信息内容、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和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司法局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司法局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司法局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司法局信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司法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负责全县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乡、镇司法局、开发区管委和县司法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司法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司法局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司法局信息内容、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和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司法局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司法局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司法局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司法局信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司法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负责全县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乡、镇司法局、开发区管委和县司法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司法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司法局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司法局信息内容、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和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司法局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司法局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司法局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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