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司法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28 16:4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机关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股室。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评议内容:各股室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

    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我局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评议股室通报,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反馈,纳入局机关考评范围。

    第七条 各股室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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