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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10-26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霍政办秘〔2008〕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局机关股室、直属单位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能、局领导分工等;

(二)各级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各类司法行政政务信息,重大活动和部署,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

(四)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依据,办理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结果以及申请人或办理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标准;

(六)服务承诺、办事指南、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明示部门工作职责和服务承诺;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二)通过霍邱政府网“信息公开”版块和霍邱县司法局门户网站“霍邱普法网”发布;

(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四)采取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及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服务的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霍邱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十条  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为局党组成员;下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我局应及时出具回执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我局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我局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酌情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也不通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并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我局通过纪检组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即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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