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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浏览次数: 时间:2015-10-26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机关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股室。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评议内容:各股室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

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我局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评议股室通报,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反馈,纳入局机关考评范围。

第七条  各股室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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