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参照《霍邱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五条 局机关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对拟公开的及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六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 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