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或我局相关股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纪检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举报内容。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我局纪检部门。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