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局机关成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局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三条 局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担任保密审查办主任,其他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审查办工作职责:
(一)对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开展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股室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四条 以局机关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审查;各股室在权限内发布政府信息,应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如认为信息可能涉密或涉及敏感问题,应由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局办公室审查。
第五条 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保密审查办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保密审查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股室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造成泄密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查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