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起霍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1元/人/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6元/人/月。 (一)农村低保救助标准 1.A类对象:月救助标准815元/人。 2.B类对象:月救助标准525元/人。 3.C类对象:月救助标准385元/人。 (二)城镇低保救助标准 1.A类对象:月救助标准952元/人。 2.B类对象:月救助标准655元/人。 3.C类对象:月救助标准56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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