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民政局 时间:2018-06-18 15:3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18171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5    

 

霍邱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期盼,进一步完善兜底扶贫措施,如期实现2020年脱贫攻坚目标,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71)、《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8109)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2017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关于脱贫攻坚已经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超常规的力度,众志成城实现脱贫攻坚目标讲话精神,落实五个一批工程中,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对贫困人口倾斜等一系列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兜底保障职能,不断拓宽保障渠道,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主导的养护工作机制,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保障水平,减轻贫困家庭养护负担,形成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的养护照料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186月、7月两个月时间,利用现有设施将长集镇小园敬老院作为集中养护点试点,集中入住一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探索养护经验和供养机制。6月底前试点工作全面展开,7月底前进行阶段性总结。

三、集中养护对象

在自主自愿基础上,集中养护对象为:

(一)失能半失能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失能半失能人员,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无经济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养护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29)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无经济来源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标准按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29)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四、规范流程

(一)申请。在广泛宣传基础上,由符合条件的集中养护对象个人提出入住申请,或由近亲属、村()委员会代为提出入住申请。

(二)评估。对申请对象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护理等级。

(三)评议和公示。在申请对象所在村()进行评议和公示。

(四)体检。对申请对象开展体检,患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不得入住。

(五)入住。集中养护对象、所属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养护机构签订三方入住协议后入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成立领导小组,确定院长负责制,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院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总院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院长,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负责拟定本区域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机构摸底方案,制定供养机构改扩建方案和保障对象安置方案。扶贫部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入住对象摸底登记和入住审批、政策衔接。残联部门要做好重度残疾人证件审核。财政部门做好本区域内资金测算,通过多渠道落实保障资金,加强资金和使用监督管理。卫计部门负责将养护机构内的护理院、医务室纳入县公立医院、乡镇(开发区)卫生院指导帮扶对象,规范其诊疗行为,将具备条件的养护机构纳入医联体医共体。人社部门做好供养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保障工作,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食药监部门指导供养机构食堂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好相关消防许可事宜。国土、住建、规划在各自职责内做好供养机构改扩建有关工作。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特困人员和特困供养机构摸底建档,做好所属供养机构管理。配合做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配合做好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跨区域供养和在院自理人员转移安置,安排好配套资金和集中养护对象入住后的善后事宜。

(二)科学确定集中养护机构。选择供养条件好、交通条件便利、距离公立医疗机构较近、适合维修、改造、扩建的养护机构,经改造扩建完善配套,作为区域性养护院,实行跨乡()集中供养。在养护能力充足、床位空余情况下,集中养护机构可向社会老人开放,开展自费代养。

(三)落实保障经费,做好各项制度衔接。通过试点,要较为准确的掌握每人集中供养费用,对集中供养经费进行成本核算。根据入住人员伙食费、床位费(综合管理费)、护理费等因素进行测算,建立核算模型。成本核算完成后,对于特困供养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对照现有供养标准,不足的部分,进行定额补助。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行个人拿一点,政府补一点,具体出资比例由县政府、县扶贫办制定。各地要积极探索扶贫资金切块用于失能贫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特困人员集中养护试点工作,并可根据供养人员总数安排护理经费预算,统筹用于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护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推进医养结合,提升养护质量。集中养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卫计部门要给予支持,及时进行审批。区域内养护机构新建护理院、医务室不受区域卫生规划限制,县卫计部门要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要结合医师多点执业、高年资护士进社区等政策,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养护机构。县、乡镇(开发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区域内养护机构新建护理院、医务室进行指导和人员帮扶,帮助培训医疗人员。县公立医院、乡镇(开发区)卫生院要设立集中养护人员救治病房,对保障对象开通绿色通道,并免其挂号、门诊费用,对符合疾病应急救治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的人员纳入集中救治范围。护理院、医疗室符合医保协议管理条件的,按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扶贫攻坚要求给予政策倾斜。入住养护机构并参保的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建立医疗转诊绿色通道,做到小病、慢性病不出院,大病能及时转诊治疗。要大力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康复、护理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生活质量,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监督指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集中养护保障工作。公建民营的养护机构,按规定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运营补贴政策;对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养老机构,根据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按协议给予相应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要加强对公办民营养护机构和政府委托民办养护机构监管,依法签订供养和护理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并组织力量对社会办养护机构保障情况每年进行综合性评估,重点评价基本生活标准、基本设备设施、基本护理条件、基本护理水平,要制定奖惩措施,确保保障对象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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