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龄津贴。对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80-89岁,200元/人/年;90-99,400元/人/年;100岁及以上3600元/人/年。高龄津贴由本人或者亲属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后发放至个人社保卡。
2.低收入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对本地户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50元/人/月;经评估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补贴标准60元/人/月。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或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合条件后发放至个人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