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07〕92号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以罚代化”偷埋土葬的通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等精神要求和规定,在本县辖区内大力推行殡葬改革,严禁“以罚代化”、偷埋土葬现象发生。现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以罚代化”。严格实行火化“零罚款、一刀切”,对不按规定火化或者偷埋土葬的,坚决依法起尸火化。
二、对违规土葬又拒不起尸火化的,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强制执行,决不姑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并按政策法规规定给予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干部不作为,出现失职的,按照县政府霍政〔2007〕66号、县政府办霍政办〔2007〕97号、县纪委邱纪发〔2007〕3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2008年底,每乡镇建成一处30亩以上公益性公墓,村或联村建成一处3亩以上公益性公墓。
五、严禁公益性公墓兴建豪华墓穴。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得在规划范围外兴建,不得搞盈利经营或变相经营,只收取成本费、20年看管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村级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私自占用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宅基地)做墓地。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业主不得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和殡葬设施。
七、县直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案件,定期通报殡葬改革情况;
市容部门负责制止临街搭棚治丧,在公共场所举行治丧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林业、公安、工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严肃查处对违规土葬提供棺木、交通工具和土地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坚决打击;
卫生部门负责因病在县内医疗场所死亡人员的信息反馈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氛围;
人事,财政、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民政对象死亡后丧葬补助费用发放把关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规的党员和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对违法违规、玩忽职守、“以罚代化”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县殡仪馆所有殡葬服务收费和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做到24小时值班制,提供优质服务。
九、火化尸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十、殡葬运尸车辆必须到公安交警部门入户挂牌,按时参加年审、年检,严禁无牌无照接尸车辆上路行驶,不准为丧户偷埋土葬提供便利。
十一、乡(镇)村建立信息网络、设立举报电话。
县举报电话:6022896(县纪委监察局)
6081462 6081712(县民政局)
十二、本通告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