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201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87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由于我县流动人口逐年增多、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制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 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加强接处警工作,认真核查甄别,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并印发通知。开展街头主动救助,在汽车站设立救助服务点,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接护送返乡工作,妥善安置或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积极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五)强化未成年人流浪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保护职责,共同做好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四、明确职责,落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项措施
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落实政策,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措施,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动机制。一要进一 步加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健全救助管理制度,配备专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二要实施积极主动救助措施,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配合财政、公安、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治,并及时办理入院手续和经费结算工作;三要利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送工作;四要协助司法、教育、人社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提供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公安部门:一是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由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采用胁迫、诱骗等方式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利用警务进社区的工作优势,建立社区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二是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血样,输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要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以车站广场、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强化接处警工作,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一要充分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及时发 现和劝导流浪未成年人,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二要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卫生部门: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设立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并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及时收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危险传染病人,医疗费用给予减免优惠。确保在第一时间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
教育部门:一要强化控制辍学失学责任制,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监控机制,二要要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三要负责配合县流浪儿童保护教育机构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工作。
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对未成年人及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予以及时办理。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负责落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治部门:一要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加大扶贫帮教力度,防止未成年人因生活贫困、灾病致贫等原因外出流浪乞讨。二要帮助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避免他们再次流浪乞讨。三要着力净化社会环境,依法严肃处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且屡教不改的监护人。
司法部门:一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二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三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司法援助工作。
团县委和妇联: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工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 ”、“多助一 ”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残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文明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之中。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设至少一名信息员,负责做好本辖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协调、联系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诫、制止或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广大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公安、民政、城管等各部门都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予以协调处置。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管理工作,我们要把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实抓好,进一步推动我县救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温暖和谐的生活、学习的环境,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建设和谐霍邱、幸福霍邱发挥应有的贡献。
五、全面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霍邱县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本辖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指定专人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上级专项业务培训或自办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救助保护管理工作任务相匹配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化、人性化的救助保护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在主要位置安装摄像头等安保监控设施且监控视频资料保存符合规定。
(三)加大经费投入。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上级救助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足额落实到位。同级财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专项补助资金财政专户。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有条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监护管理、学习教育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民间慈善组织,可委托其提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6日
霍邱县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家军(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 峰(县财政局党委书记)
吴 限(县民政局局长)
马贤平(县公安局局长)
陈清平(县卫生局局长)
王树明(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成 员:王书永(县民政局副局长、老龄办主任)
郭先平(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梅(县综治办副主任)
张家俊(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国彬(县教育局副局长)
鄢有发(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赵怀安(县卫生局副局长)
沈明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 琼(县妇联副主席)
曾 俊(县交通局党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王书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