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2-07-19 17:0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政办201271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霍邱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711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718日     

 

霍邱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霍邱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霍政[2012]34)精神,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含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和高龄老人津贴。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申办人申请筹办工作已经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消防安全、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达到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床位数达50张以上且经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城镇政府对具有本地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社区的高龄、空巢、失能的特殊困难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主要是通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委托本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2)享受低保、特困救助、大病救助等待遇,年满70周岁且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法定义务赡养人有赡养照料能力的除外)

第五条  高龄老人津贴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85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的津贴。

第三章  发放标准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助按照核定的床位数一次性补助每张床位2000(其中对租房租期在5年以上的分5年补助,每年每张床位补助300);运营补贴为按实际入住人数,每年每人每月100元。县、乡镇财政各承担50%

第七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行经费补助为每年每个1万元。县、乡镇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高龄老人津贴标准为85周岁-9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100周岁以上为每人每年3600元长寿保健费。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户”,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台账和专项资金拨付台账,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核拨、支付、管理等业务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始运行时,应向县民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材料进行备案,填写《霍邱县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备案申请表》,县民政局(老龄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正常运行的,应当在每年10月份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当年运营补贴,填写《霍邱县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补贴申请表》。县民政部门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补贴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拨款至县民政局,经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拨付有关乡镇或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困难老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审批,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申报确定享受服务对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前一年的11月份进行。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也应按时申报登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确定,应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行服务券制度。乡镇政府按月将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给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使用该券支付上门服务人员服务费,次月服务人员凭服务券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构结算兑现服务费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对象的实际需求,安排一定经费购买粮、油等物品,用于开展专门慰问活动。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户下实行单列管理,按照乡镇政府申报、民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的程序办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费补助,由县民政、财政、老龄部门和相关乡镇联合考评审核。审核无误后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拨款至县民政局,经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拨付有关乡镇。乡镇承担的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50%与县拨资金一并发放。

第十五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可在年满85周岁的当年起,每年领取高龄津贴。年龄的认定,以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不一致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认定证明为准。高龄老人津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12月分别由县民政局(老龄办)牵头,县公安人社财政、统计等部门配合进行核查,对核查出的死亡人员按上半年、下半年时段分别发给50%100%当年高龄津贴。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霍邱县85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三份,一寸近照3张。申请表一式三份,村(社区)、乡镇、县老龄办各一份。村(社区)负责本辖区户籍高龄老人的审核和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Excel格式)的录入工作并将结果上报乡镇;乡镇负责对本辖区户籍高龄老人申请高龄津贴复核、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Excel格式)的录入并同时上报县老龄办纸质和电子版材料。各乡镇老龄委、村(社区)老年协会要积极协助做好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完整、动态的本辖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  高龄老人津贴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分户下实行单列管理。按照村(社区)老年协会办理申请,乡镇政府申报、民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的程序办理。审核无误后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拨款至县民政局,经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拨付乡镇,由乡镇逐人打卡发放或由乡镇统一组织直接上门发放,对象签字领取。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费仍由县老龄办直接组织发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乡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承办机构在资金核拨、支付等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台账,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应接受县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冒领、骗取,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从中列支其它费用。对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等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缴所发资金外,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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