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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