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下称《反诈法》)出台,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了全面有力的法治保障。由于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最高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裁量幅度较大,基层办案人员在适用法律时,较难准确把握运用,执法过程中易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处罚力度差别大等问题。为预防和杜绝机械执法、逐利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方便群众监督,亟需制定裁量基准,切实保障《反诈法》正确实施,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制定可行性。一是制定主体适格。《安徽省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下称《裁量基准》)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故省公安厅可以制定《裁量基准》。二是符合上位依据。《裁量基准》基于《反诈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起草,重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条款都严格遵循上位法精神、符合上位法规定。三是各地已有实践。目前,重庆、北京、江苏等多个省市已制定出台了《裁量基准》,用以指导本地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在适用中取得良好效果,我省在起草过程中也有参考借鉴。
二、起草过程
自2025年2月,安徽省公安厅开始组织研究,形成了《裁量基准》的征求意见稿,向厅机关有关部门和各市公安机关征求了多轮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调整。11月4日,我总队组织召开评估论证会,厅法制总队、公职律师、蚌埠、淮南、池州、马鞍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制支队部分人员一起座谈交流,逐条论证条文内容,评估文件出台风险。11月11日到12月11日,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1条社会公众意见采纳1条,10条因缺乏可操作性或在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已有体现未予采纳。12月17日,厅法制总队对《裁量基准》进行了合法性审查。12月26日,厅党委对《裁量基准》进行审议并通过,12月30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分总则、分则两部分,共十三条。
(一)总则部分。围绕规范安徽省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展开,明确了核心依据、追究时效、术语定义及办案程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追究时效方面,一般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时效延长至五年,被侵害人控告后公安机关应受理而未受理的,不受时效限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术语界定“多次”“多个”“多人”均指三次(个/人)以上,“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办案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若有特别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分则部分。明确了八类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与裁量基准,均区分一般情形与情节严重,且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均按违法所得倍数或固定额度梯度设定,确保处罚与违法情节匹配。
1.分则第一到第二条,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及为该活动提供交通、住宿等帮助的,一般处10至12日拘留及对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2至15日拘留并加重罚款,分别列出11种、6种严重情形。
2.分则第三到第六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使用诈骗相关设备软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洗钱帮助、其他支持帮助行为,一般按违法所得情况处以不同额度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各明确5种严重情形。
3.分则第七到第八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卡、账户等,及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相关卡、账户等,一般按违法所得情况处以不同额度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分别明确5种、4种严重情形。罚款均按违法所得倍数或固定额度梯度设定,确保处罚与违法情节匹配。
解读联络部门及方式:安徽省公安厅刑侦总队,0551-6280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