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人解读】霍邱县公安局治安一大队大队长屠建辉解读:《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1-06 18:0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公安局治安一大队大队长屠建辉就《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行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在结合周边县区做法及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县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并于2018年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同时明确后期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随着近年来我县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限放规定已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周边省、市、县大部分都开展了烟花爆竹从限放到禁放管理工作的调整,全市现在已有霍山县、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叶集区启动实施了全面禁放政策,我县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已经形成“洼地”。

(二)出台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

3.《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县限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全省其他兄弟县(区)相比已处于落后状态。近年来,我县践行绿色发展,县城区的市容市貌逐年改善,城市形象逐年提升,特别现在开展为期三年的争创文明城市的活动,而旧的限放规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过长、燃放处所随意性大,与我县的城市发展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多年的烟花爆竹限放成果,实现“大河大湖大霍邱、美景美食美生活——大美霍邱”省级文明城市目标,制定了《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成立工作专班。县政府把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作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组成工作专班,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起草了《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学习外地经验。县公安局先后多次赴六安、霍山、金寨、舒城考察交流,学习先行地区的经验与做法,同时全面收集汇总全省16个地级市和104个县(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形成详细调研报告提交县政府,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多次征求意见。2022年5月26日,成立《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起草专班,2022年6月22日,县公安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征求广大市民关于禁燃时间和禁燃区域的意见和建议。2022年7月6日,召开全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专题研究会,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征求意见反馈表》,就《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乡镇、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起草专班根据意见建议先后六次对《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2022年8月24日,《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霍邱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通过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2022年9月28日《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送审稿)》报送县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

4、正式研究通过。《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于2023年1月5日正式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宣传教育,使《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引导广大居(村)民遵守禁放规定,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共建美丽家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减少环境、噪声等污染,更好地维护广大居(村)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提升文明城市标准,努力打造文明、整洁、有序、舒适、安全、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

五、主要任务

充分总结、提炼我县实施烟花爆竹限放政策以来的成功经验,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有关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工作。

(一)明确职责任务,营造禁放氛围。《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二)注重及时查处,狠抓责任落实。《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三)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追究问责。《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创建各级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六、创新举措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提高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实效性,《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予以三百元的物质奖励。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强化督导检查。由县督察考核室、县禁放办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督察组,深入各社区(村)、小区督察禁放工作,查看值班、巡查人员是否在岗在位以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强化宣传发动。召开全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动员会,同时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召开城区烟花爆竹工作推进会,进一步压实各项禁放工作措施。相关乡镇在小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制作禁放音频,发放到各社区、小区、巡逻车进行循环播放,积极营造强大声势。

(三)加大巡查力度。县禁放办组织工作人员采取步巡与车巡相接合的方式,分组对城区进行巡查。县应急局、县城管局以及相关乡镇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加强值班值守。

(四)教育处罚相结合。对现场燃放人员多以批评教育为主,重点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行为。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