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基本民生】遵守禁放规定 共建文明城市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1-09 10:5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尊敬的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多年的烟花爆竹限放成果,实现“大河大湖大霍邱、美景美食美生活——大美霍邱”的省级文明城市目标,依据《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在我县城区正式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居民朋友积极支持禁放工作,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一、禁放区域
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蓼北路——S343——哈尔滨路——东湖大道——S245(南外环路交汇点)———南外环路-—城西湖特大桥东——X032(沿岗河堤)”所合围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临淮岗镇八里棚村;新店镇牛王村、陈家埠村、韩庙村;城关镇龙腾村、花台村、泽沟村。
二、禁放时间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将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责任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使用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举报有奖
请广大居民朋友在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的同时,积极举报违规燃放行为(可拨打110、0564-6633110或属地派出所电话,也可向民警现场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予以300元物质奖励。
霍邱是我家,创建靠大家。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摒弃生活陋习,提升人文素养,远离烟花爆竹,自觉遵守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真诚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城区居民营造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省级文明城市,共同守护蓝天碧水、生态宜居的大美霍邱。
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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