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公(长)行罚决字〔2023〕8号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户籍霍邱县夏店镇。
现查明2022年12月12日13时许,王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铃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予行政以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霍邱县公安局长集派出所送霍邱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邱县公安局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霍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公(长)行罚决字〔2023〕7号
违法行为人冯某某,户籍霍邱县长集镇。
现查明2022年12月24日12时许,冯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隆鑫牌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现场执法视频资料、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霍邱县公安局长集派出所送霍邱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邱县公安局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霍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公(周)行罚决字〔2023〕19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42岁,户籍霍邱县经济开发区。
经查: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13日期间,张某某多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上事实与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霍邱县建设银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邱县公安局周集派出所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霍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公(周)行罚决字〔2023〕20号
违法行为人吴某某,户籍霍邱县临水镇。
现查明2022年10月10日19时许,吴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罚款三百元整并处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拘留由周集派出所送霍邱县行政拘留所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邱县公安局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霍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公(东城)行罚决字〔2023〕39号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户籍安徽省颍上县。
现查明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霍邱县公安局送六安市拘留所执行拘留九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邱县公安局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