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29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事项编码 |
1134142300323631814000109029000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4230032363181400010902900001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地点 |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蓼中路与新蓼大道交叉口政务服务中心交管大队一楼车管所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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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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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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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霍邱县公安局 |
所属区划 |
霍邱县 |
实施主体 |
霍邱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是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国,全省,全市,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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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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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投诉方式 |
0564-6016399 |
咨询方式 |
0564-6016347 |
审查标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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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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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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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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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其他 |
电子件为网上申请,原件为线下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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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经营许可证信息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其他 |
电子件为网上申请,原件为线下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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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包表面剂量证明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其他 |
电子件为网上申请,原件为线下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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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人申请,2.中心受理,3.办结
窗口办理:1、受理:申请人按要求到申请,工作人员受理。2、办结:工作人员按规办结。
申请人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全程网办。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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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霍邱县公安局 |
李磊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宣传股 |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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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霍邱县公安局 |
李磊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宣传股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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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0个工作日 |
霍邱县公安局 |
李磊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宣传股 |
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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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