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霍邱县开办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简称网吧)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2.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按照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完整、真实;
(2)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信息网络安全信息审核规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供资料不全、不真实;
(2)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信息网络安全信息审核规定;
二、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霍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四、审批条件
已经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具备《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及消防安全申办条件的申请人,均可以向场所属地公安机关申请本项许可。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霍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地 址:霍邱县城关镇卧阳北路霍邱县公安局八楼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六、申请材料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其他要求 |
1 |
提交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采用A4纸)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采用A4纸,提供原件核验) |
|
3 |
《公安机关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采用A4纸,提供原件核验) |
|
4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采用A4纸,提供原件核验) |
|
5 |
县级文化部门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采用A4纸,提供原件核验) |
|
6 |
基础运营商提供的固定IP地址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采用A4纸,提供原件核验) |
|
7 |
网吧场所平面图和网络拓扑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采用A4纸,提供原件核验) |
|
8 |
网吧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采用A4纸,提供原件核验) |
|
9 |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采用A4纸,提供原件核验) |
|
10 |
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纸质材料(采用A4纸,提供原件核验) |
|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由有正、副本文件,证件有效期5年。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文件副本每年实行年检;正、副本至5年有效期满后换发。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材料提交
地 址:霍邱县城关镇卧阳北路霍邱县公安局八楼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2.提交时间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霍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自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2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
(四)审批发证
霍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正、副本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咨询电话:0564-606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