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霍邱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制度

霍邱县公安局政务公开督查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12-23 16:3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霍邱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霍邱县公安局及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