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霍邱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霍政办秘〔2008〕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直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第四条 评议内容: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局机关工作效率及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
(五)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评议进行实时监测,社会评议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对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及意见、建议,各单位要认真对待,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解释。
第七条 县公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活动,并汇总评议及整改情况,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公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