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局直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地公布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局直有关单位应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提交局保密办、法制等主管部门审核。
(二)局直有关单位对拟公开事项及公开形式提出意见,报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三)局指挥中心负责监督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拟公开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商局指挥中心协调解决。
第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局指挥中心在报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向局直有关单位提出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一)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应当公开、但局直有关单位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局直有关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事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县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要求公开的个别事项。
局直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落实情况。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