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6 | 县科技局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1、登记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户注册信息审核、管理和注销;依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有关规定,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网上信息与书面信息的一致性、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金额。 2、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向当事人颁发《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在该证明和技术合同原件上需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登记人员制式印章,在合同原件上注明登记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 2.对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材料,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应当予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不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者对不应当认定登记的予以认定登记的行为; 3.登记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保密措施不到位的行为; 5.登记人员登记失实或者违规登记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