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霍邱县教育局工委委员:李德刘)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12 10:3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双减”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写进了党的百年历史决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心的行业不能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大“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双减”意见》多处强调要加强校外培训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惩重罚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形成警示震慑。“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2.中小学在职教师能参与校外培训吗?

答:不能。非但不能,而且在职教师如从事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的,将进行从重处罚。具体处罚情况有以下几点: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3.退休教师能进行有偿校外培训或者家教吗?

答:校外培训、家教会加剧学生之间的内卷,所以有偿补课不仅仅是教师个人的事情,它也会波及很多问题。我们鼓励老有所为,退休教师可以发挥个人余热,进行社会化、公益性的教学活动,但不应从事有偿补课这种行为。

4.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6.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7.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如何举报?

答: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12345市长热线、霍邱县教育局监管股电话(0564-6080151)等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涉及到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可向霍邱县文旅体局进行投诉反映,共同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8.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合法规范的开展经营活动有何规定?

答:一、培训行为要规范。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在此期间开展的培训均属于违规培训;

二、收费监管要落实。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及开具正规发票,严格使用“校外培训机构端APP”或监管平台售课、退费及代买。

三、从业人员要严管。必须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四、安全管理要到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保障,全力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卫生安全、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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