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公办学校的设立、合并、变更、撤销等
审批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二、承办机构
教育局行政审批股、基础教育股
三、服务对象
公办学校
四、申报条件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五、申报材料
公办学校的设立、合并、变更、撤销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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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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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学校设立、合并、变更、撤销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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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合设立、合并、变更、撤销的情况报告 |
■原件 |
1份 |
结合实际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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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论证、公示、听证、报批等原始资料 |
■原件 |
1份 |
要充分尊重民意,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治安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要取得当地村委会(社区)、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签字同意方能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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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
■原件 |
1份 |
方案要操作性强,确保学生得到合理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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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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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在校教师、学生的安置情况方案 |
■原件 |
1份 |
方案需操作性强,确保教师、学生得到合理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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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实地考察
4.决定
七、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教育局行政审批股、基础教育股
联系电话:0564—2717080 0564--2717079
0564—6080161 0564--6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