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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2-04 16:3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提请县委、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决定以及需要报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教育教学改革重大举措,主要干部人事调整及相关政策;

(四)审议全县教育发展中长期目标、全县教育中长期规划及教育布局总体规划;

(五)审议教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教育发展年度计划、年度教育经费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六)审议年度重大事项、重点工程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及重大节庆活动;

(七)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确定重要奖惩范围;

(八)审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及重大行政接待保障方案;

(九)其他需要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人事制度和财务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决策失误、渎职及

其他个人原因对单位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集体决策失误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因个人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因违反工作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作出决定或未按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县委、县政府或教育局领导班子决策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八条 在责任追究中,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其纠正;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霍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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