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霍邱县以新型技术改造推动铁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文件征求意见的反馈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工信局 时间:2025-12-25 09:4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5年11月14日,县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经研究,修改1处、保留1处。

【合法性审查意见(霍司法审〔2025〕69号)指出:《方案》依据的皖政〔2025〕14号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而《方案》涉及的奖补政策将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经研究,涉及皖政〔2025〕14号文件的条款共两处,修改一处、保留一处。(1)依据皖政〔2025〕14号文件制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该项奖补与设备更新奖补不重复享受”条款予以删除。(2)涉及“三首”产品的奖补条款,经对接省工信厅,省级相关政策将逐年延续,《方案》中予以保留】

2025年11月19日,县市监局再次对文件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4条,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在吸取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方案》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4处。

【合法性审查意见(霍公平审查〔2025〕8号)指出:(1)11月17日送审的县政府常务会《以新型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送审稿)》第一条对不同投资规模的制造业企业设置了较高的投资门槛(3000万元)、限制企业参与,而10月10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方案初稿中因只针对铁基项目、不违反上级有关政策。经研究,采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将本次上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方案名称修改为《以新型技术改造推动铁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由“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修改为“聚焦铁基新材料领域”,对涉及部分条款第一条进行了修改。(2)《方案》第二条对研发投入满足条件的企业给予“给予补助”与省级文件“予以支持”不一致,不具备多样性,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经研究,采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将原文进行了修改,与省级文件表述一致。(3)《方案》第六条引导县域新能源项目所产绿电、绿证“优先满足本地企业需求”限制了要素自由流动。经研究,采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将原文“优先满足本地企业需求”条款予以删除。(4)《方案》第八条“对符合第1条奖补条件且设备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资金上浮20%”属于对特定类型企业差异化财政支持,省级文件未设定企业类型。经研究,采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原文进行了修改。(5)结合本次审查意见,参照10月10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保留了已通过审核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制造业新建项目和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新型技术改造项目可比照执行”方案条款。同时,增加了“已获得省级奖补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县级资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助”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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