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霍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编制
2021年9月28日
目 录
一 总则 .1
(一)编制目的 .1
(二)编制依据 .1
(三)适用范围 .3
(四)应急救援体系 .3
(五)应急工作原则 .3
二 危险源分析 .4
(一)全县民爆行业危险源名称及位置 .4
(二)危险性分析 .5
三 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
(一)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 .8
(二)民爆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9
四 预防与预警 10
(一)事故预防 10
(二)事故预警 10
(三)信息报告与处置 10
五 应急响应 12
(一)响应级别 12
(二)响应程序 12
(三)应急结束 15
六 信息发布 15
七 后期处置 15
八 应急保障 15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15
(二)应急队伍保障 16
(三)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6
(四)经费保障 16
九 培训与演练 16
十 奖励与责任追究 17
(一)奖励 17
(二)责任追究 17
十一 附则 17
霍邱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相应程序;提高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响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7、《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于2006年1月22日发布);
8、《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信部安全〔2010〕493号);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
1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1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号);
13、《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7号);
14、《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15、《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12号);
16、其他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霍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全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
(四)应急救援体系
霍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分为二级三类。二级是:县(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级和民爆企业级;三类是: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五)应急工作原则
1、地方主体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和当地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民爆企业应急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分级响应原则。全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实行责任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民爆企业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应急体系设置,民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及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3、科学、规范、平战结合原则。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民爆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体现民爆行业的特点,通过危险源评估、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并经过演练形成规范、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确保内容和措施针对性强,并能够逐一落实;应急队伍及装备处于备防状态,并通过演练不断完善。
二、危险源分析
(一)全市民爆行业危险源名称及位置
六安市皖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市唯一一家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下辖1个分公司,主要危险源点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和索类火工品储存库。具体名称和位置,见表1。
企业名称 |
分公司 名 称 |
所属 县区 |
仓库所处位置 |
六安市皖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霍邱县民爆分公司 |
霍邱县 |
霍邱县马店镇苏宋村 |
表1:霍邱县民爆企业危险源名称及位置图
(二)危险性分析
民用爆炸器材在储存及运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受热、撞击摩擦、冲击波、爆轰波、激光、火焰、雷电、静电、射频感应等都有可能引发燃烧、爆炸。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伤亡事故。
三、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霍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由县经信局、民爆企业的事故应急机构、民爆行业事故应急专家组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分级负责,并与省经信厅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县(区)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霍邱县对辖区内民爆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将辖区内各民爆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当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形成“条块结合”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民爆行业应急预案,建立与省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应急专家组常态化联系;
3、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爆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4、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组织救援的同时,负责报告本级政府,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和应急信息;
5、依据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分工,开展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
6、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及时开展应急工作创造条件;
7、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二)民爆企业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民爆企业事故应急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根据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4、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向市经信局、当地政府以及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与当地的社会救援、救助网络体系建立稳定、有效的联系,本企业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四、预防与预警
(一)事故预防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民爆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生产技术条件要求,督促民爆企业抓好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民爆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切实强化危险源管理。
(二)事故预警
遭遇地震、洪水、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现某类工艺技术或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予以事故预警。
(三)信息报告和处置
1、事故等级
霍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发生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发生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一般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应急报告
(1)发生死亡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死亡事故的民爆企业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所在县(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市经信局、省经信厅及相关部门。市经信局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省经信厅、市政府安委办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所在县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信息。
(2)发生造成人员受伤的燃爆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企业应在48小时内逐级报告所在县(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市经信局、省经信厅民爆物品管理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简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原因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和救援情况等。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霍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
Ⅰ级响应——对应于一级、二级事故
Ⅱ级响应——对应于三级事故
Ⅲ级响应——对应于四级事故
(二)响应程序
1、应急预案的启动
县经信局接到一级、二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Ⅰ级响应;接到三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Ⅱ级响应;接到四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Ⅲ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宣布启动,Ⅱ级、Ⅲ级响应由局分管负责同志宣布启动。
2、现场应急指挥与调度
县经信局接到一级、二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经信局、县政府安委办和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启动I级响应。县经信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地方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前12小时实行1小时间隔应急信息续报制,遇有重大情况变化随时上报;12小时以后的续报时间间隔,由应急领导小组视应急态势予以指令明确;应急信息续报直至现场应急结束。
县经信局接到三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经信局、县政府安委办和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启动Ⅱ级响应。县经信局应急领导小组派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县经信局接到四级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市经信局、县政府安委办和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县经信局应急领导小组派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3、应急督导
在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开展应急督导。应急督导主要包括:
(1)进一步了解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及进展情况;
(2)结合事发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应急指导意见。
4、应急支援
(1)协调派出技术专家赶赴现场;
(2)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物资、器材、设备、人力以及技术支援。
(三)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要求,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应急程序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六、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七、后期处置
(一)现场应急结束后,事发企业应实施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应总结事故应急经验,修订应急预案,补充事故处理中消耗的应急设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三)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发企业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和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八、应急保障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民爆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编制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应急联系人及应急联络专用电话。现场应急通讯方式由各单位在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
(二)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平战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爆企业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它应急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市经信局建立与省经信厅及其应急专家组常态化联系,搭建沟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三)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民爆企业及其应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四)经费保障
民爆企业应落实应急装备与物资、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年度资金预算,保障必要的应急能力。
九、培训与演练
民爆企业相关人员应定期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培训。
民爆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应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能力。综合性演练,应邀请当地政府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经信局应急机构现场观摩指导。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对处置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应急救援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
2.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3.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4.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对于事故应急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一)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新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或者民爆行业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发生较大变动时,县经信局结合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对本预案体系及其职能做相应的修改、调整和完善,并报市经信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预案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