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经信局 发布时间:2023-11-23 08:2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县本级具体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办公室负责本级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县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7

霍邱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适用本办法。

县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邱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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