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水利(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各省管船闸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就我省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我省水利、交通部门所属的船闸已按省政府的规定,将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降低10%。原执行省管船闸收费政策的,收费标准降为重载船舶每吨次0.72元,空载船舶每吨次0.54元;其他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降为重载船舶每吨次0.45元,空载船舶每吨次 0.18元。以上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
二、各船闸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各级价格、水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船舶过闸费降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8月1日